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规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48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8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40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5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39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5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5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即270元,县级财政承担40%,即18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51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792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87元标准上另行增加的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67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4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90元;余下的19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114元,市县级财政承担40%,即7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140元(每人每月84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84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的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5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54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36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规定,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
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年标准
抚恤金月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10367
因公
118250
9854
因病
112250
9354
二级
112590
9382
104700
8725
98900
8241
三级
98780
8231
91130
7594
83760
6980
四级
80970
6747
71740
5978
64700
5391
五级
63240
5270
54270
4522
49470
4122
六级
49400
4116
45890
3824
38040
3170
七级
36870
3072
32380
2698
八级
23280
1940
20910
1742
九级
19330
1610
15240
1270
十级
13580
1131
11390
949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执行)??单位:元
类 别
烈属
39490
329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3290
2774
病故军人遗属
30740
2561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
生活补助年标准
生活补助月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86260
7188
红军失散人员
38920
3243
附件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中央
年承担
省级
市县
年标准
月标准
在乡老
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22860
150
1870
24880
2073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2500
1430
24080
2006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1250
23900
1991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5670
3840
9510
792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6050
2454
1636
10140
845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8280
690
部分年满60周岁
农村籍
退役士兵
一年
688
57
二年
1376
114
三年
2064
172
四年
2752
229
五年
3440
286
六年
4128
344
七年
4816
401
八年
5504
458
九年
6192
516
十年
6880
573
十一年
7568
630
十二年
8256
十三年
8944
745
十四年
9632
802
十五年
10320
860
十六年
11008
917
十七年
11696
974
十八年
12384
1032
新中国
成立前
入党的
部分
老党员
1937年7月7日
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
5650
11300
941
1945年9月3日
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
5105
10210
850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
300
600
50
来源: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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